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用地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的项目用地。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晶硅光伏组件发电的项目用地,薄膜光伏组件发电项目可参照执行。 该《用地管理办法》明确表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风电和光伏发电将优先使用荒山、荒滩、荒漠等难以利用以及不适宜农业、生态、工业开发的土地 ,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特别指出,鼓励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利用屋顶或具有压覆矿产备采区的土地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要按照实际装机容量核定用地面积。其中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和非封闭管理的风电项目中的太阳能发电组件和风电机组用地,将按照每台(组、阵)发电设备基础的实际占地面积确定;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其他永久性设施用地面积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对于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临时用地,可以依照相关法规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对于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可由原先得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但不能妨碍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运营。 《用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电池组件)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由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生活区用地和电场外永久性道路用地四部分组成。其中,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和生活区用地面积及场区用地总面积的指标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以10MWp计算),该规定见下图。
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用地必须符合以上场区用地总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两项指标。其中项目用地范围必须符合场区用地总面积指标,项目建设实际占地必须符合建设用地面积指标。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永久性道路的宽度不得大于6米,用地面积按实际需要核定(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场区内的永久性道路除外)。当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容量或机组组合与上表所列标准不同时,其用地指标按插入法计算确定。 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辅助生产设施及附属建筑(生产区、生活区)只在一处规划建设,其他同类设施的建设指标相应减少。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其电池板列阵之间的土地维持原地类不变,不转用为建设用地。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特殊技术条件的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其用地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用地管理办法》特别强调,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必须在1年内动工建设,否则按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
手机版|Archiver|阳光工匠光伏论坛 ( 苏ICP备08005685号 )
GMT+8, 2024-11-23 18:49 , Processed in 1.078125 second(s), 7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