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加强后续工作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清算时间 为加快示范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达到预期示范效果,现对2009、2010、2011年批准的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清算时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09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2010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对在上述期限内完工的项目,财政部将根据实际完成装机容量、光电建筑一体化安装类型等进行资金清算,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未按规定期限完工的项目,剩余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并一律收回此前拨付的补助资金;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难以按期完工的项目,要明确完工时间,但也不得晚于2012年6月30日,剩余补助资金一律不予拨付,同时补贴标准按2011年标准执行。 (二)2011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收回补助资金。 对因条件变化而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示范项目,将取消其示范资格,收回补助资金。 二、加快组织示范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工作是检验项目实施效果,确保示范成效的重要措施,验收结果将作为示范项目资金清算的基本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对已竣工项目申报方案执行、项目运行效果、系统能效监测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验收评估。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中相应的内容; 2、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设计专项审查报告、光电建筑应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完整齐全; 3、完成能效监测系统安装,光电系统正常运行,实现实时数据远传。 示范项目具备验收评估条件后,应及时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出具验收评估报告(详见附件),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 各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示范工程的督促指导及协调管理,抓紧抓好验收评估等后续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任务。 附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模板)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
验收项目名称:
申请验收单位: (盖章)
申请验收日期:
组织验收单位:
组织验收日期: 财
政
部
经
济
建
设
司
填
写
说
明 1.此表用于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必须打印或铅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其中第五项的附件材料提供一份即可。 2.此表封面用3号仿宋字体填写,表格内容用5号宋体填写。 3.此表封面由申请验收单位填写并盖章,其中“组织验收单位”应为地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项目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并与批准项目名称一致。 4.此表第一至第五项内容由申请验收单位填写。 5.此表第六项内容由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示范项目验收评估之后进行填写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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