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多晶硅反倾销初裁落地之后,中国商务部对美国的多晶硅反补贴初裁也于9月16日正式落地,但中国的多晶硅企业们正在谋求在终裁中提高惩罚性税率,同时对韩国的反补贴调查提案亦准备上交。 9月17日,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能硅业)副总经理吕锦标对记者表示,美国企业接受的补贴远不止判定的补贴税率,比如REC、MEMC两家判定的补贴税率为零,Hemolock仅为6.5%,都过低,“从我们掌握的证据,美国企业获得政府的补贴数额可观”。 “比例这么低,主要是因为初裁根据对方提交的调查问卷做出,未来还需要通过到美国现场核查,落实申请主张的更多补贴,然后在终裁时调整到位。”吕锦标所在的中能硅业为保利协鑫(0038.HK)下属企业,后者产能为国际第一大多晶硅企业。 对美的多晶硅反补申诉案由中国国内最大的四家多晶硅企业共同发起,并于2012年7月20日获得中国商务部的正式立案。这4家企业分别是:江苏中能硅业、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洛阳中硅高科技、重庆大全新能源。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会长赵家生透露,鉴于以OCI为首的韩国企业比美国企业接受更多的政府补贴,由此低价向中国市场倾销其多晶硅产品。国内企业已经搜集了足够的证据,准备对韩国多晶硅企业提起反补贴调查。 除却对美韩采取以上措施之外,中国多晶硅企业亦于近期上书中国商务部,要求严格多晶硅进口监管,禁止多晶硅以加工贸易进口规避“双反”措施。 美韩获取补贴的证据 “美国多晶硅企业获得的补贴并不像他们提交的调查问卷如此之少” 9月16日中国对美国的多晶硅反补贴初裁显示,接受调查的4家美国多晶硅企业获得了0-6.5%的税率,而未配合调查的企业全部被征以6.5%的惩罚性关税。 根据初裁结果,自2013年9月20日起,中国海关将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美国企业出口多晶硅至中国时需要交纳初裁补贴率对应的保证金。 “根据我们掌握的材料,美国多晶硅企业获得的补贴并不像他们提交的调查问卷如此之少。”吕锦标说,以《2009年美国经济复兴和再投资法》为例,美国的5家多晶硅企业总共获得4.62亿美元的补贴。其中REC拿到1.5亿美元,Hemolock拿到1.4亿美元,Wacker和AE Polysilicon各拿到1.28亿、0.44亿美元。 中国多晶硅企业上交中国商务部的文件显示,除却联邦政府的补贴之外,美国的多晶硅企业同样从各州政府中拿到各式补贴。 举例为证,Hemolock从密执安州通过各项政策拿到2.9亿美元的补贴,并获得投资额25%的营业税抵免;AE Polysilicon从宾夕法尼亚州拿到372万美元的补贴;Hemolock和Wacker从田纳西州拿到合计3.8亿美元的补贴等。 一位多晶硅企业人士预计,中国将在10月左右赴美国核查该国多晶硅企业获取补贴的具体实情,而终裁随后会相应出炉。 数据同时显示,2013年上半年中国进口了3.9万吨多晶硅,其中33%来自美国、29%来自韩国、24%来自德国。 赵家生坦言,7月份进口数据显示,自美国、韩国和德国进口多晶硅量均有不同程度增加,其中自韩国进口量增幅最大,为 126%,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此次多晶硅初裁对韩国征收的反倾销税率确实偏低,而韩国的低价倾销离不开该国政府补贴的扶持。 包括中能硅业、赛维LDK、洛阳中硅在内的数位多晶硅企业人士证实,中国企业已初步搜集完包括OCI在内的韩国多晶硅企业得到政府巨额补贴的证据,并准备将材料上交中国商务部,提请对韩国多晶硅做反补贴立案调查。但企业拒绝透露希冀对韩国多晶硅企业征收的反补贴税额度。 记者在拟上交材料中看到,韩国OCI在各项政策中至少获得2.3万亿韩元的税收抵免。其主要获得的补贴政策为:基于“能源经济化设施”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即投资额的20%等)、基于“新增长引擎”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即开支的20%)等。 提高双反税率、堵住来料加工漏洞 “反倾销初裁对美国的税率是适当的,但对韩国税率过低” 在反补贴初裁出炉之前的7月18日,中国商务部决定自7月24日起,对来自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采取征收保证金临时反倾销措施。 其中自美国进口多晶硅的反倾销税幅度为53.3%至57%,自韩国进口的反倾销税幅度为2.4%至48.7%。2012年1-6月,这四家企业总产量为28484吨,占据国内36230吨总产量的79%。 “反倾销初裁对美国的税率是适当的,但对韩国税率过低,特别是占韩国出口量90%以上的OCI只征收2.4%的保证金,不足以纠正韩国企业的实际倾销程度。”吕锦标说。 身为多晶硅领域专家,吕锦标解释,韩国和中国多晶硅企业有相似的发展轨迹,但其设备投资和原料成本比中国同类项目高得多,如其多晶硅还原、铸锭炉多用美国GT设备,其公布的成本比中国同类企业高,当然也高于欧美同类企业,其倾销幅度不会低于美国企业。“OCI2012年以来每季度高额度的亏损就可以明显看出,韩国企业长期以低于企业成本大量冲击中国市场。” 四家多晶硅双反案的申诉代理者、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必轩告诉记者,由于初裁仅仅依据被诉方报送的调查问卷,还需要赴韩国现场核查来进一步核实,在终裁时裁决到位。“反倾销规定初裁与终裁之间间隔不超过4个月,所以对美韩反倾销终裁不会超过11月。” 与此同时,四家多晶硅企业在近期上书《关于要求禁止多晶硅以加工贸易进口规避“双反”措施的报告》(下称《报告》)一文,请求商务部在加快对美、韩、欧盟多晶硅“双反”调查的同时,协调海关等部门将多晶硅进口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堵塞漏洞,真正达到贸易救济措施效果。 2010-2012年,加工贸易占多晶硅进口的比例分别为48.4%、50%、54.3%,而2013年前6月进口多晶硅3.914万吨,加工贸易比例上升至57.88%。 赵家生解释,如允许多晶硅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进口多晶硅原料时不征收进口环节税,而实行海关监管保税,出口光伏制成品时也不再征收增值税。如此在多晶硅双反裁定后,就无法对此类贸易项下的进口征收惩罚性关税,无法扼制进口多晶硅的恶意倾销行为。 不过,美韩企业对以上多项指责并不认同。8月30日,在REC、Hemlock等外企的要求下,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在北京召开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案产品范围听证会。在会上,申请人美国REC等均有发言,OCI亦参与旁听,申请人要求不将颗粒多晶硅列入双反终裁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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