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上午,国家能源局召开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座谈会,传达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精神,研究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具体措施,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以下是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工作方案: 一、政策支持机制 (一)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给予补贴。自发自用电量和多余上网电量均按照统一标准补贴(暂按补贴期限20年测算,以国家价格主管的文件为准),中央财政不再给予项目投资补贴;在国家补贴标准之外,地方政府可给予项目投资补贴或增加度电补贴。 (二)用户从电网购电执行正常的用电价格政策,多余光伏发电量上网,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脱硫燃煤火电标杆电价收购。 (四)对光伏发电的发电量、多余光伏发电量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负责计量、统计,并据此按照国家规定的度电补贴标准按月转拨国家补贴资金。 (五)光伏发电项目可由电力用户自建,也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应与电力用户应依据国家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等规定,签订能源服务协议。 二、示范区选择原则 在具备规模化应用、经济性好的地区率先开展示范, 按照以下原则选择拟开展示范的工业园区: (一)用电价格水平高、实行峰谷电价、网购电白天时间段加权平均电价高; (二)工业企业集中度高的园区; (三)用电量大且负荷较稳定,自发自用比例高; (四)屋顶面积大且建筑结构具备安装光伏条件。 鼓励园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一个业主统一投资建设经营,由其统一协调建筑屋顶使用、光伏发电量消费以及与电网的关系。 三、落实项目安装条件 省(区、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指导拟开展示范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经营的企业,落实光伏安装和运行条件: (一)拟利用的屋顶或其他场址负荷规划和用地规定,房产权属清晰合法; (二)项目依托构筑物应具有荷载条件,建设管理部门或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相应证明; (三)项目屋顶应具备足够的可安装光伏的面积,项目单位与构筑物产权单位达成屋顶使用的协议; 四、项目可行性分析 在落实安装条件的基础上,调查分析各项目的运行条件: (一)安装光伏的单位的光伏发电出力与用电负荷的匹配情况; (二)测算项目光伏发电量和自发自用比例; (三)测算项目的发电成本及合理收益,与用户侧替代网购电的价格对比,并考虑消费光伏发电量的用户的收益分成,提出最低度电补贴标准建议; 五、组织实施方式 (一)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各地区分布式光伏示范区建设,协调并督促电网企业做好配套并网服务,及时解决示范区实施中遇到的政策方面的问题。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指导拟选择的工业园区的管委会以及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经营的企业,落实光伏安装和运行条件,组织协调项目与当地电网企业的衔接。 (二) 推荐的示范区应编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各项目清单及有关信息、投资经营方式、配套电网情况和初步衔接意见。方案应明确包括2013年拟开工建设规模、可建成并网规模和2015年的预计规模。具体要求见附件。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按照上述要求,组织编制示范区实施方案并初步论证后,于2013年7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上报国家能源局。原则上一个省(区、市)先上报一个示范区,如条件优越且准备充分可上报2个,计划单列市可单独上报(不占所在省名额)。在总结示范区经营后,将在严格标准、严格要求的前提下增加示范区数量。 (二)国家能源局对各地区上报的示范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按照示范区的先进性、经济性、可推广性进行筛选,并将实施方案送电网企业研提配套电网落实的意见。在7月20日前明确示范区名单,于2013年7月底前启动建设; (三)各重点地区能源主管部门在示范区选择、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建设和运行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报告。建立示范区实施情况的季度报告制度,及时把握建设进度和运行情况。 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要开拓思路,锐意创新,研究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方式,在示范基础上,总结经验,形成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新机制。 示范区基本信息汇总表.doc 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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