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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70号 关于对欧盟多晶硅反补贴立案的公告

2012-11-1 13:30| 发布者: apple| 查看: 652| 评论: 0|原作者: apple|来自: 商务部

摘要: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70号 【发布时间】2012-11-01 ,2012年9月17日,商务部正式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70号

【发布时间】2012-11-01

  2012年9月17日,商务部正式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多晶硅产业提交的书面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补贴调查,并将该调查与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已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进行合并调查,累积评估上述3国(地区)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12年10月15日,商务部就反补贴调查有关事项向欧盟委员会发出磋商邀请,并于10月26日与欧方进行了磋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补贴、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太阳能级多晶硅产量之和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1月至6月期间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补贴调查,并将本案与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已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进行合并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补贴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反补贴调查项目

  在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主张欧盟向涉案产业和企业提供的补贴项目共计3个。经过审查,本次调查中包括如下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

  (一)德国"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共同任务"投资赠款

  (二)德国东部地区"投资津贴"项目

  (三)欧洲投资银行政策性贷款

  四、登记应诉

  就补贴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生产商应同时提供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补贴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公开版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利害关系方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下载。

  五、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或到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10-65197878)进行查阅。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书面意见提交商务部。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问卷调查

  (一)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案补贴调查问卷

  商务部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应诉公司及申请书列明的其他公司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问卷要求提供公司的结构及运营、关联公司、生产成本、销售等信息,以及每一项具体补贴项目的详细信息等。商务部也将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应诉及申请书列明的涉案国(地区)政府发放调查问卷。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案补贴调查问卷》届时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未登记应诉的其他公司可直接下载或向商务部索取该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上述所有公司和涉案国(地区)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所有答卷应当在问卷发放之日起37日内送至商务部。应诉公司有正当理由表明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应在答卷提交截止期限7日前向商务部提出延期提交答卷书面申请,陈述延期请求和延期理由。

  应诉公司或涉案国(地区)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答卷的,或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完整而准确的答卷,或者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允许商务部进行核查,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商务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二)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

  关于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的相关通知,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查询。

  八、本次调查自2012年11月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3年11月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4年5月1日。

  九、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96,65198746,65198752,65198747
  传真:86-10-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62,65198074,65198190
  传真:86-10-65197578

  附件: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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