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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可再生能源法案:建全额收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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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10:3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开始实行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中,有两大亮点曾被业界津津乐道,除了全额收购制度之外,另一亮点即为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以扶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据了解,财政部近期已经完成了《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原来“国家财政设立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按照官方的解释,将“资金”改为“基金”将使这笔补贴更具有“基金纵向管理”的优势。除了行政成本大大降低之外,也可以做到“收取,统一发放”,以保证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按时获得收益,以鼓励其积极性。
  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偏远地区的利用和建设等项目。
  按照目前国家所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4厘来测算,每年此项资金总共将达到120亿元左右。而专项资金则由财政部每年安排相应财政补贴。
  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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