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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内政发〔2014〕8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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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08: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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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七瓣雪789 于 2014-8-27 08:44 编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4〕89号

内政发〔2014〕89号

内政发〔2014〕8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光伏产业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我区发展光伏产业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和产业基础,我国光伏产业已呈现向我区转移集聚的趋势。目前,我区多晶硅生产能力已达到2.2万吨,在建拟建规模10万吨,已初步构建起了以多晶硅材料为核心,硅片、太阳能电池片和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相配套的光伏产业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实施创新驱动,充分发挥我区多晶硅比较优势,以现有光伏企业、光伏产业园区为重点,集中发展,链条化发展,形成光伏产业集聚区。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区多晶硅产能达到10万吨,单晶硅产能达到4万吨,太阳能电池及组件超过 10GW;培育产值超100亿元龙头企业5户;全区光伏产业产值达到1000亿元。

  二、区域布局及产业重点

  根据我区光伏产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地域特点,集中建设自治区明确的重点光伏产业园区,实施一批重点光伏产业项目。

  (一)建设重点光伏产业园区。

  集中建设呼和浩特金桥、沙尔沁光伏产业园、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光伏产业园、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光伏产业园、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光伏产业园、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光伏产业园等自治区明确的重点光伏产业园。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形成园区内项目工艺流程的有序衔接,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二)实施一批重点光伏产业项目。

  1.呼和浩特金桥、沙尔沁光伏产业园。重点建设晟纳吉3GW光伏全产业链、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三期1万吨单晶硅、内蒙古神舟硅业有限责任公司1GW铸锭、河北晶龙500MW光伏全产业链等项目。力争到2020年,多晶硅产能达到2万吨,单晶硅产能达到4万吨,太阳能电池片及组件5GW,光伏产业产值达到350亿元。

  2.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光伏产业园。进一步改造提升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高纯硅、多晶硅、切片、电池组件、太阳能电站”全产业链项目,落实与国内大型光伏企业的合作项目。力争到2020年,多晶硅产能达到2万吨,太阳能电池及组件产能达到1.5GW,光伏产业产值达到100亿元。

  3.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光伏产业园区。重点建设鄂尔多斯市绿能光电有限公司5万吨多晶硅、6GW太阳能电池及组件项目。力争到2020年,多晶硅产能达到5万吨,太阳能电池及组件6GW,光伏产业产值达到450亿元。

  4.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光伏产业园。重点建设内蒙古盾安光伏科技公司一期3000吨多晶硅技改、二期7000吨多晶硅扩能、三期10000吨多晶硅项目,并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使光伏产业产值达到100亿元。

  5.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光伏产业园。以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现有6000吨/年多晶硅项目为基础,延伸产业链条,重点建设2.5GW太阳能电池组件项目,使光伏产业产值达到100亿元。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准入,集中发展。

  新建和改扩建光伏产业项目要在符合国家发布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基础上,达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3〕29号)相关要求。自治区涉及光伏产业的有关政策,主要支持自治区明确的重点光伏产业园区及园区内的光伏企业,后续发展的相关园区或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参照执行。

  (二)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内政发〔2013〕29号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2〕34号)精神,对达到相关准入要求的光伏企业,在用电价格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对光伏产业项目在土地供应、水、环保指标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三)鼓励光伏企业技术创新。

  大力推广已成熟的、具有共性的关键技术,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科技、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向光伏产业倾斜;支持光伏企业创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给予有关奖励政策支持;对光伏产业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产稳定后给予研发费用一定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推动光伏产品应用。

  优先将国家每年给我区下达的享受电价附加资金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指标分配给落户我区的光伏全产业链制造企业;鼓励光伏发电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我区本土光伏制造企业生产的光伏产品;鼓励采用光伏模式建设城市景观亮化、道路照明等基础设施,进一步推广城市建筑物和设施农牧业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利用。电网企业优先满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对接入公共系统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2014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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