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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要闻] “11超日债”债权人状告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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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10: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超日债”风波再次把超日太阳公司推到聚光灯前。

  2013年7月6日,当年最大的光伏企业——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日公司”)因连续两年亏损,其发行的“11超日债”暂停上市。

  今年2月28日,超日公司发布了2013年业绩快报,预计亏损13.31亿,这已是超日公司第三个亏损年头。

  “11超日债”恐怕将成为国内首例违约的债券。

  此前,“11超日债”债权人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深交所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违规发行”。不过,就在传票通知书下达后,开庭之前,深圳中院以“深交所同意超日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属于深交所对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决定的行为,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为由驳回起诉。

  目前,不服裁定的债权人和代理律师已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高院。

  “11超日债”涉嫌违规发行

  据原告的代理律师甘国龙认为,超日公司在2012年发行的“11超日债,在不具有发行条件的环境下,仍被中信建投保荐及深交所核准上市,造成投资者在买入后亏损,超日公司、中信建投与深交所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发行债券应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债券信用评级为AA 级及以上;第二发行人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或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以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不高于 70%,或发行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第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集合形式发行的债券, 所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加总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起诉书显示,超日公司公告2009年利润为1.7亿元,2010年利润为2.2亿元,2012年3月7日发行的“11超日债”票面利率为8.98%,但于2012年4月17日公布业绩快报称,2011年利润为-0.58亿元人民币。据此计算,“11超日债”并不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

  深圳中院驳回起诉

  债权人的起诉并非一帆风顺。

  理财周报(微信公众号money-week)记者获悉,2013年10月24日,深交所对本案正式立案受理;同年12月5日,债权人收到开庭传票,定于2014年1月20日开庭审理。

  然而,就在离开庭不到一个月之时,深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在甘国龙律师看来,本案恰恰应该适用同一个规定的第二条,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章程、业务规则、业务合同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都应该受理。

  今年1月7日,债权人与其代理律师已就上述民事裁定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自: 理财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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