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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发改委:计划简化销售电价分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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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2 10: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储能电站建设培训
本帖最后由 七瓣雪789 于 2013-6-17 07:56 编辑

发改委:计划简化销售电价分类体系


摘要: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周四发布公告称,中国计划简化销售电价分类体系,将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按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周四发布公告称,中国计划简化销售电价分类体系,将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按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

  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的公告称,此举可减轻社会福利场所、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附属设施、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电费支出每年约人民币30亿元(合4.84亿美元)。

  公告称,将把现行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等8大类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3个用电类别。

  公告称,推进简化销售电价分类改革,有利于更加科学地反映不同电力用户用电特性和供电成本差异,更大程度发挥价格信号调节市场供求的作用。

  国家发改委从3月末开始实施更加灵活的成品油调价机制。在中国对国外石油进口依存度日渐上升以及国内大气污染问题越发突出之际,国家发改委的这一举动让国内消费者和企业更容易受到国际能源市场波动的影响。

来自:华尔街日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6-13 12: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储能电站建设培训
本帖最后由 七瓣雪789 于 2013-6-13 12:57 编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
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97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

       (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价格。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具体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类销售电价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

       三、过渡时期的措施

       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原则上应于5年左右调整到位。过渡期间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单列大工业用电类别。将现行大工业用电中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等用电逐步归并于大工业用电类别。

       (二)将现行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

       (三)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与大工业用电,逐步归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

       (四)将目前单列的农业排灌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和深井高扬程用电,逐步归并到农业生产用电类别。

       (五)在用电类别归并过程中,按电压等级进行分档定价。具备条件的,可同时按电压等级、用电容量或单位容量用电量(利用小时)进行分档定价。

       (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先行与大工业用电实行同价并执行两部制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

       四、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各类销售电价之间的归并涉及到用户之间利益调整,影响面较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地测算、分析对各类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的影响,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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