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和海一样的新能源供稿(原作)
呼唤中国的《强制光伏上网电价法》出台
2011年中国光伏组件的产量占到全球的80%,可是光伏装机量只占到全球的8%,那么国内市场为何迟迟无法启动呢?为何生产厂非要舍近求远呢?国内光伏市场的瓶颈不是成本和技术,而是并网难。2011年发改委虽然推出【标杆上网电价】,但是这是针对大型光伏电站的,而应用范围更广和老百姓生活更接近的光伏屋顶电站不在此政策范围内。同时这仅是一个文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并网为何难?自发自用的屋顶发电,将彻底打破电网对电力的垄断供应模式,导致电网企业减少收入,失去对市场的垄断控制。这就等于要割电网的肉。与虎谋皮。解决的唯一办法就是尽快推出中国的《强制光伏上网电价法》,它的有效性已为欧美证明。德国是“”上网电价法“首先对光伏发点开放的国家,政府规定电网公司必须无条件地高价优先购光伏发电,再有财政规定对全国电网进行分摊补贴,既强制光伏上网电价。其法案的基本原则是:1.强制入网;2.全部收购;3.规定电价;4.逐年递减。这一法案彻底解决了困扰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入网问题,为光伏用户提供了又保障的投资回报,极大地推动德国光伏市场的扩大。
国内光伏瓶颈是并网难.难道电网就无法无天?错,作为一个法制强国,早在09年就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其中第14条明确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规定并网需满足:1列入规划2行政许可3在覆盖范围4符合并网标准.难点是规划和行政许可,轻度穿越,谁能奈何?
国家对于居民屋顶光伏的政策尚处于空白
纵观当前对光伏终端市场的各种扶植政策就会发现,国家对大中型光伏电站的开发分别制定了#上网标杆电价#和#金太阳#政策,但对于小型居民屋顶光伏系统,政策尚为空白。居民屋顶系统发电量小,自发自用,不影响电网运行,市场大,恰是欧美鼓励发展方向。
分析中德两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差异
同是新能源法,德国上网电价法助其PV市场跃升至全球第一,然而中国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后,国内PV市场进展缓慢.我们差在哪?1.不是强制入网.中国的事有商量就不是事2.无明确入网价格,对电网没有诱惑3.审批环节过多,滋生腐败.结语:好的制度让坏事变好,坏的制度让好事变坏。
探讨国内居民屋顶光伏市场的可能性
以目前光伏电池效率和价格来看,私人屋顶光伏系统,按发电量和成本粗略估算投资回报如下:1离网系统,不能并网,收回投资约34年 2如果容许并网,减去蓄电成本,约16年 3如果政府能补贴50%,约8年4多余电力电网能鼓励价回购(1元/KWH)只要4年。这时候市场才能开启。
中东部地区屋顶光伏电站成本效益估算表
本人基于1.中东部地区日照1200小时2.并网电价1元每度(工业电价)3.多晶硅电池效率15%4.电站寿命25年,对屋顶光伏电站成本和投资收益大致估算如下(见图)。当系统成本16元/W时,补贴后回收期只6年。只要并网瓶颈打开,资金必将涌入,光伏产能问题完全解决。
国内屋顶光伏市场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中国有世界最大的光伏电池产能,最全的光伏产业链制造业,最多的公共/工业/居民建筑屋顶,最广阔充足的阳光辐照资源,还有最高的能源消耗需求,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只要电网放开并网的闸门,产业得救,民众得福,国家得利。何需去看欧美的脸色。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相关条规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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