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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要闻] 争议“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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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09: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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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新政将影响“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国民经济发展。虽久经论证、反复权衡,能源新政承载的争议仍未平息。

  2010年10月十七届五中全会召开,“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开始进入国家决策层视野。在此之前,国内能源研究机构已对此项能源政策进行专题研究。

  时隔两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机制仍待字闺中。能源领域专家将其称为“各方博弈时间最长的一次决策”。

  在过去的一年里,能源主管部门多次向地方部门、企业、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在下发给地方的文件中,从“保障能源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层面宣贯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重要性。

  时至今日,总量控制方案仍然难以在各个领域达成共识。在中央与地方、能源专家的座谈中,被不少人高调支持,低调谈论问题和症结。而在台下,地方发改系统负责人叫苦不迭,一些专家也明确表态,投出反对票。

  其实,最大的共识应该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达成。否则,这一能源新政将会异化。

  在经济发展的惯性下,能源资源消耗规模不断扩张。一旦国家为地方能耗设限,意味着经济发展的通路被封堵,地方官员势必从其他渠道挽回损失。如,在能耗统计数据上做文章,在高层公关上下功夫,在敷衍了事上用心思。

  总结各方观点,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三点。一是,在欧美发达国家、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没有先例,我国是否有条件、有必要实施总量控制;二是,实行能耗总量控制束缚地方发展,有计划经济之嫌;三是,总量控制缺少能源统计、能源监测、能源考核等技术手段做支撑。

  与能源消耗强度指标不同,能源消费总量是一个绝对指标。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方案已经为地方设定GDP能耗指标,如果再对能源消费总量设定“天花板”,地方经济发展的空间将被间接限制。这就涉及一个严肃的问题,中央政策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自主性,行政干预、行政配置资源等种种计划手段将被放大。

  其外,各省“十二五”经济发展规模的预期目标均已通过地方人大审议通过,同样具有法律效应。这种情况下,中央政策服从地方,还是地方向国家妥协,或是双方打拉锯战,最终政策难产?

  一个基本的概念应该清楚,31个地方政府是强势利益主体,同时也是各辖区内利益主体的代言人,在地方发展权的问题上轻易妥协的可能性不大。

  目前,我国能源统计核算、监测存在技术难题,影响总量控制政策实施。

  一个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到底有多少?在能源统计上,需要将煤、电、油、气、新能源等多种能源纳入统计范畴。一位能源效率研究专家告诉记者,不同能源热值不同,同一种能源种类各异,在能源核算上难以精确。国家层面公布统计数据,与地方能源消费量加总存在10%左右的差额。

  能源统计受核算基础、核算方法、核算意愿、核算能力等诸多因素影响,工作强度大、技术性强。如果缺乏准确的能源统计,那么总量控制政策将演变成为“自娱自乐”的数字游戏。统计报表看起来非常漂亮,实则没有参考价值和实际意义。能源统计部门需沉下心来研究,省、市、县以及企业能源统计部门也不例外。

  在能源监测上,除电力可以实时监测、实时计量外,其他能源品种消耗的动态监测均有难度,煤耗监测最为突出。长期以来,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中一直维持70%左右的比重,再加上煤种(焦煤、无烟煤、瘦煤等)多样性、用途广泛性(一半用于发电,一半非电),煤耗动态监测难度较大。

  鉴于上述种种现状,建议在能源新政出台之前,充分与各省政府、企业、专家沟通,在政策的实施上达成一致,增加政策认同程度,谨防上下政令不通。

  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值避免过于刚性,可以设定一个能耗控制目标值区间。一来,增强政策本身弹性,二来为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留存一定空间。

  在能耗总量分解上,应综合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目标等因素,把能耗指标差别化分配给各地区,因地而异。可以考虑引入市场机制,建立能源量指标交易置换制度,实现不同企业、不同地区间配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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