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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2011年金太阳示范项目申报相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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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09: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xia2009 于 2011-5-31 20:16 编辑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进一步扩大国内光伏发电应用规模,根据《财政部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和《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662号)要求,现将2011年金太阳示范项目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在可利用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连片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10MW。

(二)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既有建筑等条件建设的单体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

(三)在偏远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包括特殊行业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或并网不上网的光伏发电系统)。

(四)利用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技术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系统。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自建自用的电力用户、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配电网(微电网)投资经营主体之一,且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其中,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所在建筑业主为不同主体的,必须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签订长期协议。独立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二)连片建设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管委会结合区域内各项基础条件进行统筹规划,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指定专人协调和督促项目建设,并制定相应配套支持政策。

(二)示范项目必须经济效益较好,设计方案合理,项目规模、安装方式与建筑、电网条件基本匹配,并且建筑屋顶易于改造,改造投资较低,对与新建厂房整体规划建设的项目优先支持。

(三)项目并网设计符合规范,发电量主要自用。

(四)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五)项目采用的关键设备须从国家统一招标的入围企业和产品中采购。不能满足项目所需的,项目实施单位可按照相关要求招标采购。项目实施单位采用的关键设备为本企业或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性能不低于国家统一招标规定的指标。

(六)已获得相关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要求和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属地原则上报省级财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门。

(二)省级财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类别汇总(格式见附件1)后,于2011年6月2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一式三份,逾期不予受理。

(三)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公布示范项目目录,并按规定核算补助额度,按程序下达预算。

(四)示范项目完成项目建设批复、资金落实、电网接入批复等手续,向所属地省级财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建设计划,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四、对以前年度示范项目的要求

(一)已纳入2009年、2010年示范项目名单,但尚未拨付资金的项目,具备条件的必须在申报2011年新项目的同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无法实施的要申请取消。

(二)已安排资金但尚未完工的项目,必须详细填报进度计划(附件2)。其中,2009年项目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完工,否则将予以取消,收回奖励资金。

(三)已完工项目要及时进行竣工验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于2011年8月1日前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四)对示范项目建设进展较慢的地区和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项目。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联系人:谢秉鑫 010-68552977

jintaiyangsfgc@126.com

科技部高新司联系人:孙红航 010-58881538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联系人:董秀芬 010-68555896

附件1:金太阳示范项目汇总表

附件2:金太阳示范项目进度计划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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